生態環境部令
(第20號)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黃潤秋
2021年1月4日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離婚不離婚是人家自己的事
根據《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等法規和文件精神,我部決定對下列規章、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或者修改:
一、決定予以廢止的規章
?。ㄒ唬?a href=javascript:SLC(11217,0) class=alink onmouseover=AJI(11217,0)>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90〕環管字第359號,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公安部、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原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原交通部、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發布)
?。ǘ?a href=javascript:SLC(38584,0) class=alink onmouseover=AJI(38584,0)>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
二、決定予以修改的規章
?。ㄒ唬?a href=javascript:SLC(66190,0) class=alink onmouseover=AJI(66190,0)>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與廉政規定(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0號)
1.將第四條第五項修改為:“應當合理收費,不得隨意抬高、壓低評價費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
2.將第四條第六項修改為:“評價機構不得無任何正當理由拒絕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3.將第四條第七項修改為:“不得轉包或者變相轉包環境影響評價業務;”
4.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技術評估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宣布評估意見無效或者禁止該技術評估機構承擔或者參加相關技術評估工作?!?br>
5.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對技術評估機構的評估人員或者評估專家,禁止其承擔或者參加相關技術評估工作?!?br>
6.將全文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ǘ?a href=javascript:SLC(307364,0) class=alink onmouseover=AJI(307364,0)>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1號)
1.刪去第七條第二款有關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機構編制的規定。
2.將全文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ㄈ?a href=javascript:SLC(138729,0) class=alink onmouseover=AJI(138729,0)>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令第11號)
1.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托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技術單位編制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br>
2.將全文中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
離婚不離婚是人家自己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