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令
(第18號)
《核動力廠管理體系安全規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態環境部部長 黃潤秋
2020年12月31日
核動力廠管理體系安全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核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強化核動力廠安全責任,保護公眾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核動力廠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其他民用核設施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核動力廠管理體系,是指為確保核動力廠安全而建立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資源和工作過程等。
第三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要求,建立和有效實施核動力廠管理體系,通過對所有安全相關工作過程(以下簡稱工作過程)、影響核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素進行有效管理,實現核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等目標。
對核動力廠控股的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企業集團)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滿足本規定的適用要求。
為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提供設備、工程和服務等的單位(以下簡稱相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滿足本規定的適用要求。
我能說我還比較喜歡洗碗嗎
第四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核動力廠管理體系建立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鼓勵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核動力廠的安全隱患、違規操作、弄虛作假及其他影響安全的違法行為,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舉報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嚴禁舉報人所在單位對舉報人進行任何形式的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六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對核動力廠的核安全負全面責任,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責任明確、嚴格管理、縱深防御、全面保障的原則,在核動力廠建立并保持對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保障核安全,預防和應對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護從業人員、公眾和環境免受不當危害。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以下核安全責任:
?。ㄒ唬┳袷貒矣嘘P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組織制定相關管理大綱、規章制度和程序,確保安全相關工作的有效實施;
?。ǘ┐_保核動力廠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等滿足核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許可文件的規定和其他安全監管要求;
?。ㄈ┘訌姀臉I人員輻射防護和職業照射監控,確保從業人員具備管理控制核與輻射風險的相關知識和能力;
?。ㄋ模┐_保對核動力廠內所有放射性物質實施嚴格有效的管理控制,持續開展放射性流出物監測和場址周邊輻射環境監測;
?。ㄎ澹┐_保為核動力廠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等全壽期安全提供資源保障,包括放射性廢物管理以及核動力廠退役或者停閉所需要的資源;
?。┙M織制定和實施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置隊伍,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進行應急響應,減輕事故后果,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生態環境修復。
第七條 企業集團應當加強核動力廠營運單位人員配置、核安全管理和財務保障,建立和實施有效的監督和考核制度。
第八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將核動力廠管理體系的具體工作委托給相關單位承擔;委托行為不轉移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承擔的核安全全面責任。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嚴格審查相關單位的資質或者能力,通過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對相關單位的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其滿足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領導
第九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在以下方面作出承諾:
?。ㄒ唬┲贫ê税踩蜕鷳B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政策、目標和規劃,建立清晰、協調、高效的安全決策機制和重大事項的安全審議機制;
?。ǘ┟鞔_不同層級從業人員的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為履行安全責任、實現安全目標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程序方法等支持,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和獎懲制度;
北京大學互聯網法律中心
?。ㄈ┏掷m監督、評價核動力廠安全狀況和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定期開展管理部門審查,促進全員參與安全管理,持續提升安全業績,培育核安全文化;
?。ㄋ模┡c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溝通機制,執行核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報告制度,報告核動力廠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第十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在安全生產、質量保證、職業健康等方面的政策、目標和規劃應當與核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目標和規劃協調一致。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應當制定和有效實施核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目標和規劃的行動計劃,并定期開展適宜性和符合性審查,及時糾正偏差。
第十一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笓]和調度管理體系的重大事項;
?。ǘ┍WC安全決策機制和安全審議機制有效運作;
?。ㄈ﹨f調解決工作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