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令
(第197號)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權責清單事項調整由區(縣)實施的決定》已經2021年1月1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9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鄭劍戈
2021年1月12日
小詞兒都挺能整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市級權責清單事項調整由區(縣)實施的決定
為推動“放權強區”、改善營商環境,進一步擴大區(縣)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充分調動區(縣)積極性,市人民政府決定將434項市級權責清單事項調整由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市直部門在區(縣)的派出機構(以下統稱“承接機關”)實施。市直有關部門和承接機關應當依照職權認真組織實施,加強銜接溝通,確保相關市級權責清單事項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抓好銜接落實,確保調整實施的市級權責清單事項接得住。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市直有關部門應當與承接機關完成調整實施的事項交接工作。對委托實施的事項,要依法簽訂書面委托協議,細化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執行方式、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劃分、監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市級權責清單事項調整后,市直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承接機關、交接日期、具體內容等。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機關負責辦理相關事項;市直部門已受理的繼續完成辦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市直有關部門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委編辦、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備案。
二、加強監督指導,確保調整實施的市級權責清單事項放得下。市直有關部門要制訂移交工作方案,將調整實施的事項的有關文件、表證單書及標準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時完善有關事項審批標準、技術規范。涉及使用國家、省垂直信息系統或者需要與中央、省部門進行業務對接的,要幫助承接機關做好協調銜接工作。涉及原市主管部門在實施過程中需征求市其他相關部門意見的,要做好銜接工作,確保落實到位。要通過舉辦培訓班、現場指導等形式,加強對承接機關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增強其承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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