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0號)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0年12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30日
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 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等8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對《 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的修改
1.將第一條中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修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果然是京城土著
2.將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一)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的責任;”
3.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房屋的買賣、租賃及其中介、委托合同;”
4.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物業服務合同、住宅裝潢合同;”
二、對《 上海市遺體捐獻條例》的修改
1.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遺體捐獻,是指自然人生前采用書面或者訂立遺囑的形式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執行人將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獻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書面形式共同決定將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br>
2.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生前未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的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其遺體的,上述人員應當持該書面決定、本人身份證、關系證明以及死者身份證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但死者生前明確表示不同意捐獻遺體的除外。死者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之間意見不一致的,登記機構不得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br>
三、對《 上海市技術市場條例》的修改
1.將第一條、第十條中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修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技術交易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交易活動?!?br>
四、對《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修改
1.將第一條、第十七條中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第八條的規定,結合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布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還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small class=proxy>打遮陽傘就顯得很娘
3.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者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br>
4.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性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br>
5.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并將決定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決定續聘且物業服務企業接受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屆滿前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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